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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作者:lulianhu…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2012〕18号,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12年3月印发施行。近日,广西就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补征问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细则》第五条明确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细则》发文之日的水利建设基金应依法补征。

  二是关于国税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的代征范围划分问题。《细则》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国税部门代为征收。驻桂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集中到其驻广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代为征收。为避免重复征收,专员办应定期核实,并向税务部门提供驻桂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名单,以便税务部门开展代征工作。

  三是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时限的掌握问题。为方便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期限可根据营业税、增值税的征收时限确定,即水利建设基金与营业税、增值税随征。

  四是关于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部门问题。不论《细则》列举的缴纳营业税行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一致,凡是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和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并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

  五是关于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征收划分问题。为了便于地税部门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可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标准以区分认定农村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即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认定为农村个体工商户,按“三税”税额5%和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认定为城镇个体工商户。

  六是关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问题。为了简化操作,提高效率,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为:对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收;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100元征收。

  七是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滞纳金的收取问题。对于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机关有权追缴其少缴或不缴的部分,但不能对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取滞纳金。

  八是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问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机关为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国税部门和专员办作为代征机关,应当认真总结过去在征收“防洪保安费”中取得的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水利基金的征收管理。

  九是关于代征过程中出现“多征”收入的处理问题。在代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情况,依法征收水利基金。对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笔误等非主观故意的造成多征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更正或退库手续。

  十是关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中间业务收入的处理问题。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可参照《细则》第七条规定,按其中间业务收入的0.6‰收取水利建设基金。对于保险公司免税的保费收入部分,按照过去“防洪保安费”的做法,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十一是关于国家专项储备资金形成的收入处理问题。对于国家专项储备资金形成的收入以及中储粮等单位轮库的粮食等拍卖收入,是国家政策性物资储备收入。对这部分收入,凡国家明文规定不缴纳流转税的,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十二是关于小额收入的征收期限问题。对于月发生额较小的单位,其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期限可由代征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灵活确定。

  十三是关于系统内部不同企业的水利基金的征收问题。我区征收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的课费对象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没有采取按收入增值部分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办法。对同一系统内部的不同企业,只要这些企业为独立核算的法人,承担独立的纳税义务,即符合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条件,应当认定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主体,应按照《细则》规定的标准征收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