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玉政办发〔2012〕308号)中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 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向社会征收和筹集。 (一)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经批准提高价格的,按照因价格提高而增加的营业收入或者经营服务收入3%的比例征收; (二)电信运营(含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运营公司)、汽车整车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按照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0.2%征收; (三)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游戏厅、按摩院、健身会馆、网吧等娱乐经营单位,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住宿等经营服务单位,按照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的0.3%征收; (四)酒楼、餐馆、酒吧、咖啡厅等餐饮经营单位,按照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的0.2%征收; (五)对市管辖的小水电企业,按销售收入0.3%征收; (六)对水泥、水泥商品熟料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0.1%计征; (七)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另行规定。 2.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文件(河政发〔2012〕109号)中规定:第八条....(一)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由国税、地税部门按各自职能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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