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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实务操作(一)---政策规定
作者:南宁国税…    文章来源:黄婷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4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实务操作(一)---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一)下列事项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