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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年不公示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8/29


国务院日前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201410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是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地公示信息,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构建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以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亮点如下:

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根据该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等信息。

年度报告需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这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不过,条例指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摇号抽查

  为保证企业信息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被抽查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

企业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其中,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