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477号),其中明确目前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具体见下表↓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对象 |
审批部门 |
1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印制
企业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
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纳税人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3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4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5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纳税人 |
区县税务机关 |
6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7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非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6〕4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16〕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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