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号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税务登记信息实名采集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切实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辖县(区)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登记信息实名采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信息实名采集,是指在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相关人员未采集的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纳税人相关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授权的税务代理人或其他人员。
二、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相关人员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用人或被委托授权的其他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纳税人相关人员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实名采集。
税务机关采集人员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件信息、联系电话(移动电话)、指纹信息、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必须是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信息实名采集的人员。
四、南宁市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纳税人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五、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2016年5月1日以前已经首次办理了涉税事宜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税务登记信息实名采集。其余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实名采集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信息实名采集的公告解读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4日
公告〔2016〕1号附件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税务登记信息实名采集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背景
切实转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理念,充分认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联系,创新管理手段,在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办事的同时,加强事后管理,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确保简政放权成果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三、适用范围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以及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使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时,适用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四、信息共享
为减轻办税负担,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将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交换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办税人员可以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任何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办税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就近、就便选择采集方式。
五、业务范围
原则上,纳税人全部涉税事项均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将按照采集程序最简的原则,结合信息化建设进度逐步实行。
六、办税人员变更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更后,或者委托、授权到期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办税人员的变更、删除,确保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办税人员信息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