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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取得专票,认证相符后就可抵扣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综合12366北京中心 河北国税、北京国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5/7


问题一:只要进货或者支付费用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就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取得专票不一定允许抵扣,比如住宿费专票,员工出差取得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但是公司接待客户,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同样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二:哪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文件规定:“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问题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跨月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