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劳务及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退税率进行调整,即原17%的退税率调整为16%,原11%的退税率调整为10%,并设置了退税率的过渡期间即以2018年7月31日为时点进行过渡。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过渡政策:
一、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货物劳务,以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过渡时点
1.采用“免退”的外贸企业
(1)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
如果原退税率为17%,那么取得17%税率的专用发票的,继续按17%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如果取得16%税率的专用发票的,则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如果原退税率为11%的货物劳务,那么取得11%税率的专用发票,继续按11%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如果取得10%税率的专用发票,则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如果取得按简易征税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取得3%的专用发票,则按3%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2)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
原退税率为17%的货物劳务,不论是取得17%还是16%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原退税率为11%的货物劳务,不论是取得11%还是10%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如果取得按简易征税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取得3%的专用发票,则按3%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代理生产企业出口并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按上述外贸企业执行。
2.采用“免抵退”的生产企业
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继续按原退税率申请退税,即原退税率为17%的继续按17%,原退税率为11%的继续按11%申请退税;
在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即原17%退税率的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原11%退税率的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二、跨境应税行为
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不需要报关,因而采用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过渡时点
1. 执行“免退”的外贸企业
(1)出口发票开具日期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的,如果取得11%税率的专票,继续按11%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取得10%税率的专用发票,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2)出口发票开具日期在2018年8月1日及之后的,不论取得的是11%还是10%税率的专票,统一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3)从按简易征税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3%的专票,不论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在2018年7月31日前后,都按3%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2. 执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或部分外贸企业
出口发票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按11%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出口发票在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注:出口发票的开具应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开具,向境外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企业应注意这个风险:对于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达到纳税义务的应及时开具,否则一旦在2018年8月1日之后在开具的,只能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同样,对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还未达到纳税义务的,如果提前开具并按原11%退税率申请退税的会有风险,建议那些在2018年7月31日之前还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却提前开具出口发票的,在办理退税申请时应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三、其他货物劳务退税率(15%、13%、9%、6%、5%),继续按原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