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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备期那些发票可以做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3


企业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当月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至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确定,目前相关制度、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能够明确何时开始实际发生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其他经营行为的,应当以开始发生这些行为的当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果上述行为不能明确在何时开始实际发生的,则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包括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综上所述,对于开办费,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新成立公司,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在筹建期一定会涉及到许多的开办费用,主要包括: 
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刻章费、银行开户费、代码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6,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三)开办费一般不低于3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1)支付开办费用时,以实际支付费用入账: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 现金 
银行存款等 
2)每月摊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