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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南宁国税…    文章来源:黄婷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4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工作,满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11日起,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是包括发票税控系统在内的所有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只有完整准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才能通过发票税控系统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实际工作中,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中,填用较易引起歧义,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有关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并满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工作管理需要,我们决定对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进行调整。为明确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的具体调整内容及填用要求,下发该《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具体调整内容:
  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栏;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并相应调整厂牌型号车辆类型等栏宽度;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

  (二)各栏次填用要求:

  纳税人识别号栏打印购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完税凭证号码栏用于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所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时此栏为空;

  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0”,系统开具的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三)拟于20147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51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各省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和管理,严格按照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规格进行印制,并做好新、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衔接及宣传工作,确保纳税人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