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六个误区(二)
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有收入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规定,包括从事行业范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也就是说,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没有收入标准的要求。
误区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