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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不再需要提供生产经营地址等资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8/7


南宁市国税局创新服务,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简化资料提供,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不再统一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小编重新整理了新办、变更税务登记证需要携带的资料,一次性告知大家:

 

新办税务登记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除外;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

5.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为国税或地税);

6.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资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资方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公章;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1)变更前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发票领购簿》、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涉及的提供)。

5)变更相应项目的还应提供:

法人、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新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股东、注册资本变更:应提供新的股东决议书、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投资方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资方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分支机构变更时,若总机构已经变更,还应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公章。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3)《发票领购簿》,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涉及的提供)。

(4)公章

 

特别提醒:

1.以上资料出具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写上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名、签日期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复印件要求用A4纸,字迹清晰。

2.如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可提交企业书面申请书予以说明。

注:上述资料的原件核对后退回纳税人。